不能结婚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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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禁止结婚的疾病多涉及性传播疾病和重度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麻疯病等。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对方有权申请婚姻无效。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和健康。
不能结婚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一、不能结婚重大疾病有哪些

在实际司法操作中,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侧重于:性传播疾病、重度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和麻疯病等。如果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须在结婚登记之前坦诚相告;若有所隐瞒,另一方有权向法庭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二、不能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禁止结婚的严重疾病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具有传染性的特定疾病,例如,艾滋病毒感染、淋菌感染、梅毒、麻风病等;其次则是具有高度遗传风险的严重病症,这其中包括了像先天性智障、全面型白化病等典型遗传疾病;此外,与之类似的还有可能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精神障碍类患者,如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智力发育迟缓等精神类疾病的个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我国司法实践之中,被明确禁止缔结为婚姻关系的疾病类型主要集中于性传播疾病及严重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麻风病等。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前已经确诊患上了这些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坦诚地向另一方披露真实情况,否则,另一方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这一法律条文的宗旨在于保障每对婚姻关系中的男女无论是已方还是他方的合法利益以及身心健康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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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人的家属患了重大的疾病,我想知道哪些重疾才能有保险报销呢?菏泽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报销呢?
[律师回复]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
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
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
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
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
5.瘫痪—永久完全
  1
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
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
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
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
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
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
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
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种必保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小结,在多个医院就诊需同时提供多个医院的诊断证明;
  
2、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病理、化验、影像、心电图等检查报告,这些报告需加盖医疗机构的有效签章。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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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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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严重疾病取保候审是指哪些疾病,取保候审严重疾病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严重疾病的范围具体如下: 1、严重传染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定的职业病; 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 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4、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盂肾炎等; 5、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6、严重的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等; 7、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8、各种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及损伤;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性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9、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10、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11、结缔组织疾病以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12、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劳动法中规定哪些疾病为重大疾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法中重大疾病可参照以下规定:2007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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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能够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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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舅舅因为在老家里面因为用车撞到别人的,后来公安介入的,舅舅也被判刑几年的,还在监狱里面服刑的,后来公安介入的,对于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的,需要特别申请不的,谢谢
[律师回复]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
2、心功能三级;
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lt;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lt;0.
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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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以上就是姐妹对弟弟的赡养义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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