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到期后导致逾期怎么办
在借款合同期限已然正式终止之后,我们需要明确该项担保到底属于一般担保抑或是连带责任担保。若为前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审判或仲裁、且有关债务人的财产尚未经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反之,若系后者,那么对应的情况如下:当主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提出申请要求其支付债务,亦可同时向保证人提出申请要求其按照规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借款到期后担保人期限有规定吗
在借款合同所涉及的保证责任期限中,若指代的是保证期间,应理解为其是由保证人和债权方共同商定并设定的。在此情况下,只要该保证期间未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截止日,便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若保证人及债权人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或存在协议不明朗之处,那么该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借款合同的效力终止之后,必须对所产生的担保性质做出清晰的认定。如果此担保为一般的担保形式,那么在主合同引发的纠纷尚未经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或者与之有关的仲裁程序进行,且债务人所有的资产并没有被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该保证人是可以依法拒绝承担相关责任的。然而,若此担保属于连带责任担保,那么当债务到期而未能得到履行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提出请求,要求他们在各自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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