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功完成工伤认定之后,申请停工留薪的详细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员工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过其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进行审慎审批确认后,双方签署一份名为"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将此项决定上报至企业的业务部门及所在地的劳动人资部门备案备查。
其次,若在此期间,员工欲从事个体经营,需手握此份协议书前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对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含义,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员工遭受工伤害或患职业病而不得不停止正常的生产工作接受治疗,并在此过程中享有一定待遇的持续时间范围。停工留薪期应首先由企业依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中的相关规定来加以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所示:当员工不幸工伤并接受了紧急救治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递交至其所属的单位,提出停工留薪以及工伤认定的申请。对此,用人单位则须结合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文件来确定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伤劳动者本人。与此同时,该用人单位尚须明确向本地的劳动保障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正式申请。若员工经历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已满,但伤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或恢复,恢复工作尚需进一步的治疗时,他们有责任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协议医疗机构提供的休假证明。只要用人单位表示同意,即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认定工伤后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用人单位对工伤员工支付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具体而言,若员工因公致残且经相关医疗部门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则需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其中,各个级别的伤残补助金金额各不相同:
首先,若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者,则其可获得相当于其本人工资(即该名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27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其次,如果是二级伤残者,那么他将获得相当于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再者,三级伤残者可领取的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23个月;同样道理,四级伤残因其工伤等级较低,故最终可以领到本应工资乘以21个月的伤残补助金;接着是五级伤残员工,由于其严重程度略逊于前几者,因而可获取相当于本人工资乘以18个月的伤残补助金;同样地,六级伤残员工也能享受到相当于本人工资乘以16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最后是七级伤残员工,他们能够得到的补偿也是本应工资乘以13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另外,八级及以下的伤残员工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完成工伤鉴定之后,申请人需要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取停工留薪的批准,同时需要经过单位严格审核并签署相应的“停薪留职”协议,且须及时报备相关部门以便记录备案。如果员工选择自主创业,必须携带上述协议前往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手续。所谓的停工留薪期,即为工伤员工或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因病暂时无法正常工作而接受医疗治疗期间所获得的休假时间,具体期限应由相关企业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自行制定。在此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交相关的诊断证明文件以申请停工留薪以及工伤鉴定,而用人单位则会依据诊断证明来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并将结果通知给员工本人。倘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员工的病情仍未得到完全康复,那么他们就需要提前提出延期申请,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适当延长停工留薪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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