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怎么退赃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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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赃款退还程序包括:将涉案赃款及物品随案移交至相应级别法院裁判处理,已判决结案的案件赃款物品上缴国库或归还受害者。违禁品及预备财产应被没收并上缴国库。退赃、赔偿考量因素包括犯罪性质、恢复程度、金额大小和主动性。退赃、赔偿可从轻降低刑罚标准。赔偿程序需经司法权力机构主导,赃款退还需遵循民事执行规则,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或案件本质属性需差异化处理的情况除外。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怎么退赃

一、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怎么退赃

对于刑事案件中赃款退还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涉案赃款及物品需随着案件递交至相应级别的法院,由该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公正审判和处理决定

其次,对于已经处置完毕的案件,赃款与物品会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移送至国家财政部门,或返还至直接受害者、受害组织或相关场所单位。

具体来说,赃款退还的流程如下:

首先将涉案赃款及物品随案件移交至相应级别的法院由其做出裁判处理;

其次,对于已判决结案的案件,涉案赃款和物品经过相关部门监督后进入到国家预算管理体系,最后,依法将涉案赃款、物品归还给相关的受害者、受害组织或相关场所单位。关于犯罪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违禁品以及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提前筹备的财产,法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没收,并需要将这些没收财产严格履行持续登记制度并上缴国库。在此过程中,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均不得擅自挪动或者处理这些财产。对于退赃、赔偿行为的量刑考量因素,我们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性质;

其次,退赃、赔偿行为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能够得以恢复的程度;

再次,退赃、赔偿的实际金额大小;

最后,退赃、赔偿的主动性及其程度等多方面综合情况。

同时,退赃、赔偿的量刑情节从轻范围内可以降低基准30%以下的刑罚标准。在刑事案件的赔偿补偿问题办理过程中,全部过程都是在司法权力机构的主导下进行,即使公安机关已经确认了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也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将赃款退还给受害方,因为涉案赃款可能已经在犯罪嫌疑人手中被转移或者挥霍殆尽。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主动提出退还赃款,司法机关可以视作减轻罪责的表现,对此类行为可酌情予以减免处罚。关于刑事案件退还的赔偿程序,院刑事判决会要求被告人向被害方作出物质补偿,若被害人书面形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及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规章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处理。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费判决时,应当遵循相关民事执行的普遍规则,但是针对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有特别规定的或者由于此类案件本质属性使得特别适宜于在此基础上采用差异化处理措施的情况则应除外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取保候审到期是多久

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形中,被申请的取保候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之久。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刑事案件中赃款返还程序的详细步骤如下:首先,所有所涉及到的赃款以及相关的物品都必须随着案件的审判,被移交给具有对应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处理;其次,已经判决结案的案件中的赃款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者直接归还给受害者。对于那些属于违禁品以及预备财产的赃物,则应该依法予以没收,并且同样需要上缴国库。在考虑退赃以及赔偿问题时,我们会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如犯罪行为的性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赃款数额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是否主动积极地配合调查等。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赃、赔偿,那么这将会成为减轻其刑罚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赔偿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主导,赃款的返还也必须严格遵守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则,除非是在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本身的特性需要采取差异化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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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阶段怎样退赃?
案件侦查阶段想要退赃可以由家属,或者律师去办理,但处理之前最好事先通过公检法办案人员或者委托的辩护律师询问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希望退赃的数额,了解具体的处置措施。遇到警方对退赃的欢迎程度不高,这时要态度诚恳地向办案人员表达意愿,或者找到单位负责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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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大舅他前段时间因为涉嫌非法贪污被抓了,而且我大舅他贪污的金额很大,现在我大舅他已经被审查起诉了,他现在想咨询一下。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赃吗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赃。
(一)侦查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最佳效果。如撤销案件有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推动并成为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实现非羁押状态的考量因素。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被追诉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有罪形态基本形成,此时退赃、退赔在可以获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的确认,但最终量刑的幅度还是要经人民法院审判庭来确认的。故打出此招如不能换得变更强制措施,或结合其它证据免于起诉等情形的,效果将丧失很多。
(三)审判阶段的退赃
首先,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通常阶段,此时退赃、退赔可以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并在量刑中直接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上交国库的退赃,对审判机关会更有冲击力。
其次,经过长期的诉讼期间的经过,各方都已很疲劳,特别是受害人最初的“以暴制暴、同态复仇”心态逐步谈化,并趋于理性,同时各方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责任的承担都基本心中有数。因此,这时双方当事人更能趋于理性的谈判,更有利于化解民事赔偿上的矛盾与认识,甚至有些不可谅解的矛盾,此时都有达成民事和解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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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涉嫌 贪污受贿罪,朋友现在已经被审查起诉到检察院去了,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对我朋友做出了退赃处理,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及时退赃的退给谁呢
[律师回复]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积极参与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且有违法所得的,属于传销参与人员;其他以投资为目的、未发展下线,也未获取违法所得的购买人,不属于传销参与人员。
传销参与人员,已达到了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追诉标准,警方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必须退回。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参与传销犯罪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人员,除主犯外,其行为虽然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回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破案后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传销犯罪,受害人的损失只能进行退赃处理,要被告人有能力退赃才行。
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缴赃款赃物的职责。
(2)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法定的讯问、搜查、鉴定、通缉等十种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
(3)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赃款赃物都还没有也无法被认定,追缴赃款赃物从何而来。
(4)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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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阶段怎么退赃的?
案件侦查阶段退赃可以联系办案的人员,并且通过办案的人员或者委托相关的老公是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如果遇到阻碍的情况,可以找到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或者直接和被害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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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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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怎么退赃
刑事案件赃款退还程序包括:将涉案赃款及物品随案移交至相应级别法院裁判处理,已判决结案的案件赃款物品上缴国库或归还受害者。违禁品及预备财产应被没收并上缴国库。退赃、赔偿考量因素包括犯罪性质、恢复程度、金额大小和主动性。退赃、赔偿可从轻降低刑罚标准。赔偿程序需经司法权力机构主导,赃款退还需遵循民事执行规则,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或案件本质属性需差异化处理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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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原来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贪图小利的缘故,私自运用国家的资金给自己的亲戚用,前不久被人举报了,被公安机关带走了,现在正在审理阶段,朋友已经开始退赃了,审查起诉阶段退赃意义咋样?
[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你好,我堂哥从小爸妈就不再身边管他,所以他成长成了一个社会混子,之前好像是偷了人家超市的钱了,然后被抓了起来,现在的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好久到开庭啊?
[律师回复]
一、审查起诉到开庭的期限一般是多长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二、审查起诉的步骤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
  5.补充侦查。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前几天同事出了一些事,主要还是他朋友的事,他是被牵涉到的,也算是无辜者。处理流程后来然后到了侦查起诉阶段,不明白审查起诉阶段是什么意思,审查起诉阶段属于侦查阶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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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苏义飞律师 2018/01/25 12:31
 刑事案件的后果一般是限制自由甚至剥夺生命,因此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那么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一、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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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阶段怎样退赃,退赃是否能减轻罪责?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案件侦查阶段怎样退赃,退赃是否能减轻罪责?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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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舅舅他前段时间因为涉嫌一起非法贪污案件被抓了,但是我舅舅他现在已经退还了赃款,现在我舅舅他现在的案子在侦查阶段,所以我就觉得他想问一下。侦查阶段退赃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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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属或者律师直接联系办案人员,这种情况最好事先通过公检法办案人员或者委托的辩护律师询问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希望退赃的数额,了解下一步处置措施。
2、遇到阻碍的情况。有些案件,或许是出于转段的时间考虑,警方对退赃的欢迎程度不高,这时要态度诚恳地向办案人员表达意愿,或者找到单位负责人反映。
3、直接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取得谅解。对于被害人在本地,或者知道外地被害人的信息,也可以直接和被害人取得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取得对方的谅解。这样做的好处,如果是资金不足以退完或者退所有被害人的赃款,可以和被害人协商,在没有清偿完的情况下,取得谅解书。缺点是有反复的风险,有些被害人也会漫天要价。
3、通过中间人退赃。很多人选择通过中间人退赃,就是找到当地和办案单位或者被害人熟悉的人,让他从中调和退赃事宜。这种方法能省去很多事,有时候也会有很好的效果。缺点是需要负担相应的佣金或好处费,而且有被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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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因为贪污受贿罪现在已经被检察院给审查起诉了,姐姐被起诉到法院之前贪污受贿了几万亏欠,被检察院查到了之后审查起诉,贪污受贿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退赃
[律师回复]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积极参与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且有违法所得的,属于传销参与人员;其他以投资为目的、未发展下线,也未获取违法所得的购买人,不属于传销参与人员。
传销参与人员,已达到了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追诉标准,警方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必须退回。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参与传销犯罪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人员,除主犯外,其行为虽然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回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破案后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传销犯罪,受害人的损失只能进行退赃处理,要被告人有能力退赃才行。
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缴赃款赃物的职责。
(2)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法定的讯问、搜查、鉴定、通缉等十种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
(3)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赃款赃物都还没有也无法被认定,追缴赃款赃物从何而来。
(4)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如果是传销罪等涉及到金额犯罪的,那么在审查起诉的阶段,确定了罪行以后所收缴的赃款赃物等都应该退给受害者,对于一些违禁品也应当予以没收,而且追缴到的嫌疑人的非法所得应该上交国库。
我老公的爸爸是在一家国企做会计的被怀疑了贪污之后就被检察院逮捕回去了, 现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三个阶段以什么来划分?
[律师回复]
(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
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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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退赃会怎么处理?
侦查阶段退赃者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此时会被判处拘留等的处罚,退赃一般是犯罪人员想要将自己受贿或者是违法所得到的财产,直接退还,或者是交给检查机关来处理。一般来说,退赃的行为是可以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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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姐姐现在因为贪污受贿罪已经被公安局给刑拘了有一个月了,姐姐的案件现在正送到了法院审查起诉,姐姐主动向相关部门退赃,审查起诉阶段退赃的规定给谁?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缴赃款赃物的职责。
(2)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法定的讯问、搜查、鉴定、通缉等十种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
(3)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赃款赃物都还没有也无法被认定,追缴赃款赃物从何而来。
(4)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如果是传销罪等涉及到金额犯罪的,那么在审查起诉的阶段,确定了罪行以后所收缴的赃款赃物等都应该退给受害者,对于一些违禁品也应当予以没收,而且追缴到的嫌疑人的非法所得应该上交国库。
我姐前几天家里进了贼,盗走了差不多5万把,现在立案了,不知道要不要起诉,审查起诉判决咋办的,审查起诉阶段是要判刑了吗? 公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咋办,起诉阶段需要查明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只有刑事案件分这3个阶段: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
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就是说,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157条还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况作了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根据《解释》第156条第2款的规定,由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情形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里“不计入审限”是指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限中断,待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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