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强制执行环节之中,申请价值评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往往由被强制执行者负责承担。这一规定依据了“索赔者自负其责”的法律原则,亦即由主张诉讼权利并要求司法保护的一方承担起与该项权利主张相联系的各项费用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需预先缴纳相应数额的案件受案受理费用。当案件审理涉及到聘请证人、鉴定人、翻译员以及理赔员等关键角色到场参加庭审之际,原告还需承担诸如交通出行费用、住宿伙食花销及因停职而导致的薪资补偿等额外支出。总而言之,上述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有原告依法主动承担。
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人民法院遵循“索赔者自负其责”的原则,决意让当事人亲自向相关机构或单位提交支付申请,并拒绝代替任何一方手下付款和收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在强制执行期间对方提起再审合法吗
若法院已施行强制执行,则被申请人不得提出上诉之诉。当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均系普通公民时,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别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再审程序;若是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时,同样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如认为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则应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同时,并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效力。
此外,当事人提出再审要求时,还需提供相关的再审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实行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鉴定所需的相应费用一般情况下是将有义务履行的被执行人来承担。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方需要预先向法院交纳案件的受理费,同时还需承担与该案有关的其他各项费用,例如证人、鉴定人员等出庭所产生的费用。法院在处理此类事务时,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谁败诉,谁负担”的原则,要求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