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车辆被追尾而责任完全归属于对方的情况下,我们应果断地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寻求合理赔付,如此以来赔偿金额将计算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若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弥补所遭受损失的程度时,所有损失将由对方全权负责进行赔偿。需要告诉您的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明文规定,当机动车涉及交通事故并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之内对此类损失给予赔偿;若该限额不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损失,那么其中不足的部分便须由有过失的一方法定负责进行赔偿;
同时,如果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存在过失且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时,各方将依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新车被追尾对方全责有没有折旧费
在新车遭受他人追尾事故且对方负有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是不存在折旧费用的。
然而,作为新车车主,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的项目通常包括因修复受损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车辆所承载之物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防止车辆进一步损害而付出的额外费用(如车辆施救费用)以及对于营运车辆而言,由于停运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运营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新车遭受后方车辆的碰撞事故,经调查确认,责任完全归属肇事者一方。作为车主,您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向该肇事者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赔偿金额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之内。如果以上赔偿仍然不能有效弥补您所受到的经济损失,那么肇事者必须承担剩余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如有不足之处,则由负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赔偿。当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而又无法证明其中哪一方无过错时,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划分相应的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