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案件,应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定性为盗窃罪。在这个范畴内,被告在盗得他人信用卡之后,进一步伪造了持卡人的签名从而进行超市购买、酒店消费等活动,这实质上是将信用卡中所包含的可能性价值转化为了实实在在的物质财货,可以视为盗窃犯罪行为的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被判定为盗窃罪,并且要依法依规按照盗窃罪的量刑规范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信用卡是否是盗窃罪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盗取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将按照盗窃罪予以严厉惩治。
具体来说,该类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标准如下: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倘若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则会升级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而当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量刑将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接受没收财产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盗窃信用卡并予以使用的行为,应当在法律上认定为盗窃罪的范畴之内。在此案件中,被告在实施盗窃信用卡之后,又擅自伪造持有人的签名用以进行消费活动,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将原本属于信用卡的财产价值转化为了实际的财物,这无疑是对盗窃行为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视为一种典型的盗窃犯罪行为,并按照相关的量刑标准进行公正的审判和裁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