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离异对子女教育支出产生影响的个税抵扣问题,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在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过程中,家长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每位子女每月经费扣除额度为人民币1000元整。
同时,家长对于该扣除款项的分配方式具有自主权,既可选择让其中一位家长按照扣除标准的100%进行全额支付,亦可选择让两位家长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分摊。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离婚后个人财产可以存孩子名下吗
在结束婚姻关系后,当事人希望将财产转至子女名下实施共同协商原则上是可行的。
然而,倘若其中的某一方在离婚诉讼前便试图借助于此理由将资产进行非法的转移,那么这样的行为必定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即使财产已经归入子女名下,也无法改变其违法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当夫妇二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经费支出的个税抵扣额度应如何进行计算呢?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未成年子女每季度所能享受的全额教育津贴为人民币1000元整。而作为父母亲,他们有权自行决定这笔资金的分配方式,既可以由其中一位父母按照统一的标准全额支付,也可以由两位父母各自承担标准的50%。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两位父母能够公平地分摊孩子的教育费用,并且严格遵循相关的税务法规,以便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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