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诬陷我肇事逃逸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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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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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他人蓄意指控肇事逃逸,应坚决要求对方提供确凿证据。若无充分证据,无需承担全责。轻微事故中逃逸者应承担全责。 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肇事逃逸者未造成刑事后果,公安交管部门可处200-2000元罚款,吊销驾照且终身不得重考。
对方诬陷我肇事逃逸如何处理

一、对方诬陷肇事逃逸如何处理

若不幸被诬陷为肇事逃逸者,则可坚定地要求对方提交确凿无误的证据来证实您确实存在逃逸事实,如不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则无需承担事故的全责。在发生轻微级别の交通事故之后,倘若有一方选择了逃逸,那么该肇事逃逸方应承担所有事故责任。依据我国国内法律条文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任何交通事故肇事者若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但未导致刑事后果产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施加罚款数额介于200元至2000元之间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并且终身无法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机构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将会将此类批准终身无法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对方诬陷我打人怎么办

当您诚挚地向警方陈述具体情况时,若被告方进行了无中生有的指控,如情节严重者,其行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至于轻伤鉴定方面,只需寻求具备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即可;倘若该案已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那么公安机关将负责指定相关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当我们面临他人有意的指责,称您是肇事逃逸的行为时,应坚定地向对方提出请求,让其提交充足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这一指控。若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必承受全部责任的负担。然而,在一些轻微事故的情况下,逃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起全部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肇事逃逸者并没有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那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200至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同时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且终身禁止重新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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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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