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找不到被告人,传票睇达不到怎么办
若法院在尝试向被告递交传票之际,无法寻获到被告的的确切位置,则法院不得不采取另外一种方式进行通知——公告送达。此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应条例中的明确规定,若是在受送达人间隔离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制定出的各种途径也无法将传票送达到对方手中,那么法院就应当采纳公告送达这种手段。
从公告发布的那一刻开始,只要过去某个特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都是六十个自然日,然而有时候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为三十个自然日),那么就相当于已经送达完成了。在此之后,假如被告依然未能亲自出席法庭辩论的话,那么法院便有权力判定为缺席审判。而且这也就意味著法院可以无需被告的在场,直接按照流程继续展开审理工作,甚至有可能给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所以,假使法院找到不到被告而不得不公告送达的话,作为被告方最明智的处理方法莫过于积极回应诉讼,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事诉讼法》第92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法院找不到车怎么扣押
倘若法院无法寻获相关车辆,便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车辆登记信息,一旦公安机关成功定位到车辆所在位置,即可依法实施扣押。关于尚未完成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若需进行扣押,则人民法院应在扣押清单上详细记录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当车辆面临强制执行时,若法院无法找到车辆,将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原地查封的措施。
然而,鉴于汽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寻找车辆的困难。过去在对被执行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法院通常仅向车辆管理部门发送查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此种方法仅能起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车辆交易过程中的过户登记行为,却无法实现对车辆的实际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在法庭无能力寻获被告并直接向其递交传票的情况下,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模式进行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如遇常规办案手段无法送达到位之情形,法官有权力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后,经过特定的期限(通常是六十天,但偶尔也可能是三十天)则可被视作已完成送达流程。倘若被告在此期间仍然未能出席庭审,那么法院便有权利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因此,被告应当积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