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二手房物业费前业主存在欠缴行为,则应以如下方式加以解决:在前业主未能清偿上期债务的状况下,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向其主张权利,而新业主在此种情况下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若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要求买方代替原房主承担前期的物业费义务,然而前业主仍有拖欠费用的现象发生,那么新业主就应当履行自身义务,将前业主所拖欠的物业费给付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买了二手房,找不到原房主怎么办
在购买房产之后,若原业主未能按时完成所有权转移程序,导致过户困难,且无法联系到原业主本人时,买方有权根据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及相关支付证明文件,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向当地的初级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对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旦买方取得胜诉,便可凭借已生效的判决书,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单方面的所有权变更申请。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支付的款项后,仍然不愿意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者在买方提出请求后,卖方依然拒绝提供必要的协助,那么买方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手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涉及到二手房屋的物业服务事宜上,如果原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具有向其进行依法追缴的权利,新业主并不因此负有连帶责任。然而,倘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新业主需要承担前任业主所拖欠的物业费,并且前任业主仍然存在未付清的情况,那么新业主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相应的拖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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