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司规定,对于连续旷工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员工,我们将自动终止其劳动关系,且不采取任何克扣薪资之做法,我会尽全力做到全额付款。
然而如果发生员工连续旷工达三日的情形,我司有权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单方方式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冋,但在此情况下,该员工将无法获得经济上的赔偿或补偿。若员工在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前提下,能积极配合公司完成离职程序,公司将会予以全额结算工资。如果员工同意按照条款内容进行自动离职手续的办理,并且这种行为给我司带来了直接和明显的损失,那么根据普适的法律规则,我司有权利向该员工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当我司发现员工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并且没有充足的正当理由来解释,那么我司会依据上述事实来做出解除劳动合冋的决策。我司应当进行如下几个必要步骤:
首先,我们会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去尝试联系该员工,要求他返回工作岗位;
其次,我会为该员工结清全部薪资,同时负责为他办理所有与社保有关的手续;
最后,我们会妥善保管所有关于该员工的人事档案及其相关材料。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旷工3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吗
针对因员工连续缺勤达三日而导致被解雇情形是否构成劳动法律法规的违法,需要严格依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约条款进行仔细斟酌并判断。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工企业的规制和章程时,用工企业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若用人单位已经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注明,连续三个工作日的缺勤即为严重违反企业规范的行为,并且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了合法的流程和方式,那么此时,用人单位便有权按照规定实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洽因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一旦连续旷工时间超过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则将被视为自动终止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将不会扣除员工的任何薪资,而是会全额支付其应得的报酬。然而,如果员工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司纪律的前提下,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司完成离职程序,那么公司将会全额结算其当月的工资。但是,如果员工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那么公司将有权利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也会及时结清其所有的薪资以及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并妥善保存其个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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