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如何过户给城镇子女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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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仅供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受法律严格约束。每户农村家庭只能持有一处宅基地,面积需符合地方规定。已出售、租赁或赠送住宅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通常不能转移给城市居民子女,但迁入城市的农村村民可自愿有偿撤回宅基地。具体过户政策因地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机构或法律专家。现行法律下,农村宅基地过户给城市居民子女存在局限。
农村宅基地如何过户给城镇子女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过户给城镇子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用于营建个人住所的专属用地,其取得、使用以及转让等行为皆受到了严谨的法律约束与规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强调了每位农村村民家庭仅可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且该宅基地的总面积还需严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法规予以设定。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已将住宅出售、租赁或者赠送他人的农村村民而言,如再度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则此类请求将会被拒绝受理。

至于有关农村宅基地能否转移至城市居民子女名下的疑问,依照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通常只能够发生在同属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流转。因为城市居民子女并不具备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所以他们普遍无法直接接纳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手续。

然而,国家已经赋予了迁入城市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并有偿地撤回宅基地的权利。这可能为城市居民子女获取农村宅基地提供了一种间接的可能性。然而请务必牢记,实际的过户程序和相关政策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因此,如果您对此类事务有任何的需求,我强烈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机构或者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以便获得更加详尽且精准的实际情况。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在现行的法律构架下,农村宅基地向城市居民子女进行过户确实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农村宅基地仅限于农村村民用以建设自己的居所,因此其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每个农村家庭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应符合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已经将宅基地出售、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农村村民,则不再具备申请新的宅基地的资格。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原则上无法转让给城市居民的子女,但是对于那些已经迁入城市生活的农村村民而言,他们可以选择自愿有偿地撤回原有的宅基地。关于宅基地的过户政策,由于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我们强烈建议您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法律专家进行详细咨询。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农村宅基地过户给城市居民子女确实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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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出。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为依据给予补偿。  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时,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以9.6万元/亩的标准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再次结算地票价款。  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的融资利息据实计入复垦成本;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程成本、管理成本等,按地票价款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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