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谁使用谁出钱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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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所有权主要基于产权登记,出资方未登记则无权主张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连,只能由一位人士或家庭享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仅拥有使用权,禁止非法转让。因此,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割,只能由一位具体人士或家庭享有。
农村宅基地确权谁使用谁出钱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谁使用谁出钱

这并不一定如此。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产的所有权主要基于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建房过程中,他们可以进行书面协议,明确商定应将房屋记入何人名下。假设出资方并未登记成为房产的所有人,那么他们有权要求撤回自己的投资款,但却无权主张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农村地区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谁出资即归谁所有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仅能由一位特定的人士或家庭享有。

此外,需要指出,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集体,个人仅仅拥有使用权,任何人均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买卖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来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在其上所建立之房屋的权利。因此,农村宅基地上建立的房屋的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紧密联系的,都是仅能由一位具体的人士或家庭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对户口登记及何谓户主是如下界定的: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产权注册制度,对于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投资方,其主张所有权的权利便不予以承认。在农村地区,住宅建设用地(也称“宅基地”)承载的房屋产权与其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密切,这类权益通常只被授权给一位自然人或是一个家庭来行使。同时需明确的是,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个人只是具备使用权,严禁非法转卖。因此,农村住宅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开的,它们只能由一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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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和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法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属于村集体这部分人才可以拥有使用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房、小产权房等。非所在村集体成员,也不能使用本村宅基地建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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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需要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规定: 1、农村村民在198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时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其超过的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尚未分户但是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的农村村民,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得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房屋拆除后不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按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怎么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所有人,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审批之后,就会发布宅基地使用权证,即颁发的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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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规定: 1、农村村民在198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时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其超过的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尚未分户但是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的农村村民,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得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房屋拆除后不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按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怎么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所有人,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审批之后,就会发布宅基地使用权证,即颁发的土地证。
农村宅基地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

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至此,农民才算是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这块宅基地才能算是农民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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