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内被拌倒受伤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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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生在校园内意外跌倒受伤,责任归属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学校已履行教育、监管职责,则无需担责; 若未尽责,则应承担主要责任。若是第三方造成,责任在肇事者;学校若有管理疏忽,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除非学校能证明已履行教育监督职责,否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学生在校内被拌倒受伤谁负责

一、学生在校内被拌倒受伤谁负责

当受害者子女在校内遭受意外伤害时,若校方已严格履行了教育、监管职责,便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倘若校方未能完全尽职尽责,那就应当由其承担主要责任。若是因校外第三方闯入校园并导致上述学生受创,那么承担全部责任的无疑应该是那位肇事者。

不过,倘若学校在此事件中亦存在未尽到的管理义务,它也应承受部分补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接受幼儿园、中小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与管理过程中所遭遇的人身伤害事故,除非这些相关单位能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以示其已经切实履行了所有的教育和监督职责,否则仍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校内生病学校有管理责任吗

在校期间,学生突然患病并非总是导致学校承担法律责任。若该学生具有特殊体质或者身患某些特定病症,并且在校期间突然发病,那么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

然而,若是由于遭受他人严重伤害进而诱发了疾病,此时若学校未能履行其应有的监管职责,便可能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摔伤事件时的法律责任问题,其责任归属必须根据特定状况进行仔细推敲研判才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学校在开展教学活动和监管工作中已经充分尽职尽责的话,那么它就无需对此次事故负任何形式的责任。反之,如果学校在上述两个方面未能做到尽善尽美,导致无可避免的后果出现,那学校理应承担大部分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次意外伤害是由校外的第三方所致,那么直接的责任人应当为肇事者而非学校,但如果学校在此过程中存在着管理疏漏以至于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话,那么学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对于那些尚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除非学校能够给出绝对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自身已经尽职尽责地完成了教育与监管工作,否则无论如何都应该对学生因此次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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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推定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由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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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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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
三、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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