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与企业间的欠钱不还找哪个部门
您可选择以下两种途径向用人单位配送地的劳动主管部门表达您的关切:
首先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递交投诉书;
其次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若用人单位未依照相关法规及时支付您的薪资,您可先通过电话投诉至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展开相应的监督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出限期整改要求;如仍然未能获得满意的结果,您便有权直接前往所在级别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贯彻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要不要缴税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需要负担相应税收责任的。企业或海外公司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所设置的专门从事生产与运营活动的组织、作业点等部门,以及与其相关联的企业间的业务联系,必须依照规范统一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方式进行收付款项或费用的缴纳;假如不能按照常规的企业间业务交流方式收取或付出款项和费用,从而导致减少了原本应缴纳税款的收入或者得益额度的话,我国税收管理机构将有权力对该行为实施必要且合理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如您对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持有疑虑和关切,应向该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应书面陈述。如果发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资纠纷,请您首先拨打名义上属于地方的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热线进行投诉处理,他们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来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同时督促责任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及修正;如果存在的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您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劳动仲裁请求,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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