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监护人应该由谁担任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之规定,法定临时代理人选可包括父母双亲、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长姐姐等人。若在选定监护人方面出现争议,则被监护对象居住地点所属的社区组织、村落自治团体或相关民政机构都具备直接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同时,他们亦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作出相应的监护任命决定。相关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明确指出,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与教育责任,同时子女在成年之后亦须履行赡养、辅助及保护父母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临时监护人如果监护不到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下列事项乃临时监护人应尽之责:
1、维护及保障被监护人人身健康状况良好,不受任何潜在威胁;
2、竭诚关怀并悉心照料被监护人日常生活起居,关注其身心需求;
3、全面负责管理与守护被监护人之财产权益,防止任何侵害行为发生;
4、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遭受损害;
5、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与教诲职能,引导其树立正确价值观,培养其良好习惯与素养;
6、代表被监护人参与诉讼程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与支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子女享有与生俱来的抚养义务,反之,作为未成年子女,也需要承担起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定的临时监护人除了父母以外,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人。若在选择监护人方面存在争议,社区、村落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有权进行指定,同时,当事人亦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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