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有人身自由吗
在监外执行期间并非完全与外界隔绝,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度,比如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中,罪犯实际需要与医生进行必要的交流和接触。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法规,不得与其他犯罪分子产生任何形式的接触或联系,否则一经发现,监外执行资格将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监外执行有案底吗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行较为严重者,若其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是正处于孕期分娩期间,或者是在哺乳期,亦或其自身无法自理,基于此类情形,经过相应考量后确认以监外执行方式处理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时,方可给予暂时性的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尽管享有了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然而仍须遵从严苛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于暂时性的监外执行案件来说,罪犯有义务与主管医疗机构的医师进行坦诚交流,然而禁止与其他犯罪分子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若有人违反这一规定,其获得的监外执行资格将可能遭到撤销。因此,每一位罪犯都应当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珍视并充分利用监外执行的宝贵机会,以期能够成功地重返社会,积极地改造自我,防止再次陷入罪恶的深渊。与此同时,全社会各阶层也应当加强对罪犯的监督和援助,共同推动罪犯的改造工作以及他们的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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