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几种情形的购房行为将被视为个人财产:
首先,如果在婚内购置房屋,即便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配偶某一方名下,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立该栋房屋为另一方单独享有或支配。
其次,在婚後,若有任何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拥有的房地产或其他个人财物出售,且获取的款项全部用来购置新的房地产并记名于本人名下,此种情况依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相同的逻辑适用于在婚前以个人资金积累的资金购入的住房。
再次,若是在婚後,由一方家长为子女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使其在子女名下持有不动产,这可视作是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予,从而成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后买房怎么样才能属于个人财产
在婚后购房欲将房产划作个人财产,可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当事人可以运用自身的个人财产购置房产;
其次,若无特别明确的规定,此房产将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然而,倘若当事人是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购买房产,他们可以与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仅属于其中一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以下几种类型的购房行为将被认定为是个人资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某处房产归属于其中一方的,该房产即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在结婚后,如果任何一方使用其个人先前积累的资金购买房产,并且该房产只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那么这处房产也将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此外,在结婚之后,如果有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他们的孩子购买房产,并且该房产只登记在他们孩子的名字之下,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父母对他们孩子的个人赠与,因此这处房产同样会被视为该子女的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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