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届满之际,倘若员工主动表示不再续签,原则上其无权要求雇主额外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因企业方擅自降低合同约定之条款,以致员工无法接受并决定放弃签署新一轮劳动合同的话,这时员工便有权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地,假如劳动者未与企业方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该以书面文件的方式通知该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并且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该根据劳动者在当前单位服务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将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可以视为一年进行处理;然而,对于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需支付给劳动者半个月的工资作为弥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于劳动者在离职之际是否必须签署离任协议,其实并无强制规定。唯有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事先达成了某种规定或企业有特定要求之时,才会要求双方签订该协约。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有义务给予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也就是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期满之际,若劳动者不愿续签,原则上其并无权利请求经济赔偿。然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擅自修改合同条款、降低待遇而使得劳动者无法接受续签条件,那么劳动者便有资格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的诉求。对于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额将依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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