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的认定条件
首先,肇事者应当明确知晓事件已经发生并亲自操纵汽车或者主动放弃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
其次,若肇事者自认为自身对于事故没有责任,同样也可以驾车离开现场;
再次,如果肇事者持有涉嫌酒后驾驶或者无法出示驾照等违纪情况,在报警之后未自觉履行等待处理命令,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再回到现场的,也可视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此外,即使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但是若未进行报警并且无缘无故离开医院的,也将被视为逃逸行为;而当肇事者在面对调查时选择逃避或者离开现场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但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依旧以交通肇事逃逸论处;
最后,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者未经协商支付的赔偿金额明显不充足的情况下,若肇事者未留下个人真实信息,但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是被迫离开现场的,一样会被视作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肇事逃逸的定义是什么标准
国家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交通事故已经明确发生时,肇事人员有意识地驾驶车辆或者干脆丢下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其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自身与此次事故无关,也可能选择驾驶事故车辆迅速逸走;再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或是无证驾驶等情况,在报警之后未遵守原地听从指挥的义务,反而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在后续返回的;接着,即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尽快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但在未曾报警且未告知相关情况之下就自行离开了医院,这种情况同样被视为肇事逃逸;最后,在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中,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意躲避调查或者自行逃离现场,不愿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另外,如果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并且未支付给对方足够的赔偿金,交通事故当事人却未留下任何个人真实的信息,所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强行离开现场的重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对于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这一问题,以下几种典型情况应当得到我们的关注和理解: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逃离现场;主观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选择离开;在醉酒驾驶或者持有无效驾驶证的情况下未能进行妥善处理便擅自离开;当负责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却未按照规定向警方报案并留下相关记录;在面对警方的调查时,虽然对事故事实予以否认,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逃逸行为;以及在与对方当事人就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未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但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存在逃逸行为等等。以上这些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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