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属于谁所有
宅基地之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农村与城郊地区的土地除了依据法律规定而划定为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均属当地集体所拥有;相配套的,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自然资源,亦都归属于集体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需求,国家有权利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同时向付出了相应资源的原住民提供适当的补偿。
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组织机构乃至个人皆无权占用、出售或是通过任何形式来非法交换土地所有权。对于土地使用权而言,法律亦提供了规范有序的转让渠道,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国家的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对于宅基地所享有的权益仅限于其使用权。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宅基地归由集体组织所有,而非屬于个别农户或其他主体所有。作为特定宅基地使用权拥有者,农户有权合法地占有和使用该地块,并有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建设住宅及其伴随的设施的权力。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宅地基的所有权最终归属广大农民群众集体所有,而在农村以及城郊范围内,除了由国家所拥有的那部分土地之外,其余皆属于集体所有,其中自然包括了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土地类型。虽然国家享有根据法律规定来征收或者征用这些土地的权利,并且还可以为农民朋友们提供相应的补偿,但是无论何种组织机构,亦或是个人都无权进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或者非法交换行为。然而,土地的使用权却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转让,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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