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进行诉讼离婚时,需符合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若发起离婚诉讼,唯一能够作为原告出庭的,必须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而其他人则均无权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其次,作为上诉离婚案件的原告,他们必须与被告保持合法有效的婚姻联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必须都已获得法律认可的配偶资格,否则就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再次,原告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原告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或她将无权提请诉讼离婚;
最后,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法庭)递交离婚起诉状以及副本各一份,且在起诉书中应载明明确的诉讼请求事项,论证理由,财产分割要求,子女抚养事宜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等信息。
此外,还必须确保所有提交的文件资料均属于人民法院所管辖的领域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要求当事人双方均需持有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
2.若欲提起离婚诉讼,则必须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提请,其他任一第三者均不可以该当事人的身份发起诉讼,例如其子女或者父母均不可公然以自身名义向配偶提请离婚诉讼。
3.提出起诉离婚的单方面需要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倘若未具备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便无法提出诉讼请求。
4.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在孕期、生育后一年之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内,男性无权提出离婚请求;
然而,如果作为女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定并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那么此种情况并不属于以上条款所列限制。
5.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工作,若察觉到夫妻间情感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该依法批准离婚。以下列举了五种特定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种,经调解无效即应予以离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离婚时需满足以下四项核心要素:首先,原告必须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次,双方必须存在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关系;再次,原告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后,原告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起诉状以及副本,其中应包括诉讼请求、理由陈述、财产分割方案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关键信息。同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符合法院的管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