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能否做出死亡的推定
如果被告人已经身亡,那么法院便应裁定终结审判程序;倘若依据已经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以及被认定清楚的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完全没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那就应该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在刑法的执行过程中,对于已经离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加刑罚是行不通的。因为,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并未真正参与犯罪,或者他们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亦或是指控的行为与他们毫不相关,那么便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已经离世但被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理念以及罪责自负原则,只有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
然而,在案犯离世之后,刑罚的对象已然消失,也就意味着针对他们本人的刑事责任基础已经丧失,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显得毫无实际意义。因此,此事理应不再继续追究下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可以上诉吗
有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可以供您选择,前提是您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如果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并由于经济负担不起而无法找到合适的代理律师的时候,便可以向特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对于合法请求国家进行赔偿的案件;
(2)要求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3)请求领取抚恤金、教育津贴等款项的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薪酬的案件;以及(6)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特定民事权益的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教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咨询。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倘若被告人已经离世,那么法院应当结束审理程序;如果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人并没有涉嫌任何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就应该宣布其无罪释放。因为对于已经过世的人来说,再去进行刑罚惩罚显然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并没有实际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来,或者他们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或者指控与事实不符,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了。对于那些已经离世的罪犯,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以及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由于刑罚的执行对象已经不复存在,刑事责任的基础也随之消失,因此我们不能再继续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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