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能否做出死亡的推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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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被告人已身亡,法院应终止审判。若查实被告人未涉及犯罪,应宣告无罪释放。对已去世者施加刑罚无意义,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若未参与犯罪,或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指控无关,则无需追究刑责。已去世的有罪者,按我国刑法和罪责自负原则,因刑罚对象消失,刑事责任基础丧失,不应继续追究。
刑事诉讼中能否做出死亡的推定

一、刑事诉讼中能否做出死亡的推定

如果被告人已经身亡,那么法院便应裁定终结审判程序;倘若依据已经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以及被认定清楚的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完全没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那就应该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在刑法的执行过程中,对于已经离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加刑罚是行不通的。因为,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并未真正参与犯罪,或者他们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亦或是指控的行为与他们毫不相关,那么便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已经离世但被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理念以及罪责自负原则,只有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

然而,在案犯离世之后,刑罚的对象已然消失,也就意味着针对他们本人的刑事责任基础已经丧失,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显得毫无实际意义。因此,此事理应不再继续追究下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可以上诉吗

有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可以供您选择,前提是您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如果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并由于经济负担不起而无法找到合适的代理律师的时候,便可以向特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对于合法请求国家进行赔偿的案件;

(2)要求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3)请求领取抚恤金、教育津贴等款项的案件;

(4)请求交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薪酬的案件;以及(6)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特定民事权益的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教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咨询。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倘若被告人已经离世,那么法院应当结束审理程序;如果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人并没有涉嫌任何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就应该宣布其无罪释放。因为对于已经过世的人来说,再去进行刑罚惩罚显然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并没有实际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来,或者他们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或者指控与事实不符,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了。对于那些已经离世的罪犯,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以及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由于刑罚的执行对象已经不复存在,刑事责任的基础也随之消失,因此我们不能再继续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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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
原告时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的处理。人民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权利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均归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继承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财产继承存在着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阶段,共同共有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各共同共有人应参加诉讼。审查主体时,只有遗产未分割,应通知各继承人停止分割。我国继承法没有详细规定债务清偿的时间问题,但是根据继承法的原则精神,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对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中间进行分割。这样可避免遗产分割后,在债权人有数人时,哪个债权人的债权由哪个继承人负责清偿的难题,也可以避免因继承人生活困难,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处理掉,难以估价,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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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标准是脑死亡。  在我国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标准”。  现代医学认为,代表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枢神经区域位于脑干。因此推荐将脑亡作为达到死亡临界点的标准呼吸停止了,可以靠呼吸机来维持;心脏停止了,还有起搏器。但脑死亡了不可恢复,它是大脑脑干的客观死亡。心脏可以继续跳动,呼吸可以维持,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国内外资料显示,没有一个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能活过一个星期,植物人脑神经存在,可以吃东西,可以吞咽,呼吸心跳都正常,如果没有自主呼吸就是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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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二)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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