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怎样的
失业救援津贴(简称失业救济金),是指在劳动者暂时失去相应的工作岗位及劳动收入的情况下,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资金援助,使其可以在求职期间维持基本生活水平,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安全保障制度。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了失业保险计划,而且本人及其任职单位都已经依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了为期一年以上的社保费用;
其次,如果是因为法定或非法定原因导致与雇佣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则可以依法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另外,雇主方面以暴力、威逼或非法手段强制劳动,甚至以此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雇主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支付工资或提供适当劳动环境的,也同样可以申请失业救济金。当然,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如法定或非法定原因造成劳动者不得不离职的情形,也是可以合法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业救济金可领多少
如何确定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长?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长并不仅仅取决于领养者失业前所在的公司以及他自身所积累的保费年限,还应考虑包含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缴款时间是否达到标准:若失业者在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与其个人均已按规定连续缴费达到一周年乃至五年以下,那么他有权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则为十二个月。
·缴款时间是否超过五年:如果缴款时间超过五年但是低于十年,这个情况下,其可以领到的失业救济金的最长领取时间便可长达十八个月之久。
·缴款时间是否超过十年:假如缴款时间已经达到了十全年,此种情况下,他能够领到的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则可能会延长至二十四个月左右。
虽然如此,仍须注意的是,失业救济金的每次最长领取期限不会超过二十四个月,并非终身只有二十四个月。若劳动者在领取完毕失业救济金之后又再次寻觅到新工作并且进行了参保,之后再一次面临失业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那么完全可以再次申请失业保险金。
要想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以下三大前提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期限履行了全部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义务,且所需缴纳的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上;
其次,失业原因不可为本人主动放弃就业机会;
最后,失业者已经进行过相应的失业登记,并且他对参与猎聘活动抱有积极态度。
关于导致非自愿脱职的各类情况,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由于合同终结导致的失业,即合同是否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处于宣告破产状态、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被撤销执照、是否解散等诸多原因;还有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指的是试用期中被证实不满足聘用需求、严重违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玩忽职守致单位出现重大损失、劳动者在任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进度,或因病或伤无法担任原本职务、公司大规模裁员等等诸多原因引发的失业。
另外,还包括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终止聘用合同或拒绝雇佣劳动者、开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
此外,还包括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诸如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压迫员工劳动力、未按时全额发给劳动者薪水、急课社保费用以及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诸多原因。
最后,根据法律政策、经济法规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着其他可能导致非自愿失业的各种情况。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救济补贴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为那些临时失去工作机会以及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提供的经济援助,以此来保障他们在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广大劳动者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要成功提交申请,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参加了失业保险计划并且在过去一年内足额缴纳了相关社保费用;其次,由于法定或者非法定的原因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最后,如果是因为雇主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离岗,同样可以申请该补贴。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成员重病、自然灾害等,也可以考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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