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离婚第一次登记什么
初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宜时,所需携带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您本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2、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书;
3、涉及到财产权属的各种证书以及相关的财产约定协议和债务清单等资料;
4、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盖章确认的离婚协商条约或离婚声明书等法律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民政局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吗
若欲在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依法应接受为期一个月之冷静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国协议离婚流程规定中新增了三十日的冷静期。自该日期起算满三十日后,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领取离婚证书。如未能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则将视作取消离婚登记申请,相关事项亦须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进行正式的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您需要携带以下相关文件:首先,您需要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文件,例如户口本和有效身份证件;其次,如您有未成年子女,请务必带上他们的出生证明文件;此外,关于涉及到的财产权益问题,请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可能存在的财产约定协议及债务清单等资料;最后,您还需要与配偶共同签署一份详尽的离婚协商条约或者离婚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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