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
其次,如果是对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资金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但至今已有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
最后,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对本单位资金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挪用以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公司合伙人在职期间私自合伙会怎样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法律层面上,合伙企业被归类为“非法人组织”,而其中的每一位合伙人则被视为非法人组织内部各项决策和行动的具体执行者。
因此,他们在自己的职责权限范围之内,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所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将对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生直接影响并产生约束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些执行工作任务的合伙人而言,只要其行为符合善意相对人的合理期待且未触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明确规定,他们的职务权限范围限制便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相对人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设立条件及立案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提供给本单位使用的资金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用以获酬或者投资于其他经营领域;超过三个月未按照原用途归还这笔款项且并未用于合法的营利活动;或者将三万元以上的公款挪作他用,从事非法活动。凡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可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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