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详述诉讼时效的相关法条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公民起诉维护自己民商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最长为三年。在此基础上,若有特别法做出不同规定的,则应遵照特别法规执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权力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明确身份之日起算。
此外,对于内中属性特别的权益受损害情况,经过超过二十年仍未寻求法律援助的,将不受人民法院保护,但如权利人有特殊情况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维权期限。
再者,若双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再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法定代理人行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自该法定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需在受害者年满十八周岁时起算。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辩护;而若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权利人也无法要求返还。最后,人民法院不能自发地应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持久期间为六个月。如果在这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下列因素的阻碍,无法进行申诉的,诉讼时效会暂停:(a)意想不到的灾难;(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律代理,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失去代理权;(c)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d)权益所有人被主体或他人所掌控;(e)其他各种让权益所有人无法行使申诉权的阻碍。自该暂停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长达六个月的期限,诉讼时效期限便已算满。
然而,如果有任何以下情形出现,那么诉讼期限将重新开始计时:(a)权益所有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c)权益所有人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d)具有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相类似效力的其他状况。
同时,以下某几种请求权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a)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干预、消除风险;(b)不动产权利人和登记不动产出物权的权利人要求回复财产;(c)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专项扶养费;(d)依法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其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在《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民商事案件的法定诉讼时效一般设定为三年时间;如有特别法规则有所不同,诉讼时效将自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在特殊情形下,诉讼时效可以适当延期。对于分批偿还的债务而言,其诉讼时效应当自最后一期应付款项到期日起开始计算。当法定诉讼时效已届满时,债务人有权进行诉讼时效已经过期的抗辩。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暂时停止或者重新启动:特定原因造成的诉讼时效暂停以及原定诉讼时效新的起始日期。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必须遵守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