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金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对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进行说明,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其必须是相关法令、决议、决定或是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已经正式宣布有效;
其次,必须满足被执行者未能在文件中约定的指定期间内严格依照授权文件履行自身应尽义务这一条件;
最后,当执行机构采取司法手段强行执行或委托具体机构协助完成该项强制执行措施时,才能依据相应条款设定的标准,来确定如何确定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迟延履行金可以免除吗
2、滞纳金乃系指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有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钱或其他义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裁决,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以填补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性的款项。此项费用属于人民法院履行执行权调控职责的范畴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于延迟履行金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严格条件:首先,必须存在与之相关且已经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其次,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最后,只有当执行机构采取了司法手段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协助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够根据相应的条款来确定和支付延迟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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