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的自建住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进行房产分割,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建住房系在一方当事人婚前筹建完成,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妇俩人共同居住使用的情况之下,若是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具体协议,则此类住房应当被认定为我方当事人所有;
其次,如父母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住房以便于子女结婚之后共同居住,如果的确是以其子女的名义进行了审批申报,并且又在婚后建成竣工,那么一般而言将被视作对这对新人夫妻双方的馈赠,从而构成他们的共同财产,除非二者另行协商并有其他明确的约定;
再者,针对我方当事人和配偶在婚前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如果是在父母一方的名义下获得审批用地资格的,一般被认定为属于该方的家庭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程序中法院将这套房产判给其中一方所有,那么这份不动产的持有者理当承担向另一方返还其曾经提供过的资助款项之责任;
最后,在婚前我方当事人和配偶携手共筑的房屋,其筹建地是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得到批准的,而该房产亦是在他们婚后共同实际居住并加以利用的前提条件之下,这样的房产便有可能被认定为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在面临子女离婚分割住房问题之时,可依照双方家庭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所投入的金钱或物资等比例大小来衡量划分该套房产的所有权。除了上述情况之外,还有一类特殊情况需要我们特别注意,那就是新婚夫妇在婚后需与其他家庭成员共享一处住所生活,却未依照法律规定而进行正式的分家析产手续,那么无论婚前既有的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原本属于某一方父母个人所有的房产,只要没有明显显示与新婚夫妇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益转让权益,这些房产都无法纳入至共同财产范畴内,任何形式的离婚诉讼都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地区自建房屋在离婚诉讼程序中进行分割处理,一般会遇到如下几种常见的情形:若该房屋是由当事人在结婚前自行筹资兴建并且双方在此后共同居住使用,则此种情况通常会被界定为个人财产;如果该房屋是由父母为其子女建造并在婚后共同居住使用,那么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事先有过明确的协议规定,否则通常会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倘若该房屋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兴建,但是最终却以其中一方的名义获得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该方家庭所有的财产,而对于另一方所提供的资金援助,应当予以偿还;最后,如果该房屋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并且是以子女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兴建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后虽然共享同一住所,但尚未正式办理分家析产手续,此时并不涉及到对该房屋的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据夫妻双方在兴建该房屋中所投入的资金比例来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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