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侦查超期怎么处理
关于补充侦查期限突破限制之后所进行的相应处置措施: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补充侦查行为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在此情况下,若首次补充侦查期限超越了法定时限,则应在第二次补充侦查过程中设法予以解决;倘若第二次补充侦查亦未能如期完成,则由检察机构依法有权做出不起诉裁决。依照有关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对于某些未尽详尽、需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将案卷退回公安部门再次进行深入调查与核实。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务必于一个月内完成,并且累计次数不应超过两次。针对已经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若人民检察院仍坚持认为证据不足,不具备起诉条件,则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因案件拖延导致被告人被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仍然未获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际,也可依据要求适用此项制度。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补充侦查超时限谁管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补充侦查超期之后应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以内,且补充侦查次数最多可达两次。若经过上述补充侦查程序后,仍无法收集到足够充分、确凿的证据或者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依据,导致案件不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实践操作中,若相应补充侦查工作的期限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应当尝试于第二轮侦查程序中进行解决;如若亦未能成功予以完善,则检察机关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那些尚有进一步调查需求的案件,可以选择将其退至公安部门作更为深入的调查处理。补充侦查的工作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完成,且总计不得超过两次。若经审查发现相关证据材料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拖沓而导致羁押期限届满,此时便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等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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