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间歇性时间乃指自首次减刑至再度减刑之间所涵盖的具体时长。以下为详细规则: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一般需在服刑一年半之后方有资格接受减刑,且两次减刑之间务必保持二年及以上的时间间距;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可达二年至三年之久,而第二次减刑时则须留意其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两年;对于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相关规定,适当缩短其起始和间隔时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在执行满两年之后才能开始申请减刑;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内不可申请减刑,只有在二年执行期届满后才可考虑减刑事宜。如此,罪犯经过一次或多次的减刑之后,其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期限绝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对于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短于十年之数;而对于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短于十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服役期限内如能始终遵循监区规定,主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确实表现出积极悔改的态度,或是展现了立功行为的,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项重大立功行为的,则应毫无保留地给予其减刑:
首先,是能够有效制止他人实施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
其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深入调查核实,被证实确为真实的情况;
再次,发挥创新能力,取得了发明创造或重大科技变革成果的;
第四,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中做出舍己为人的英勇行为的;
第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的;
最后,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关于罪犯的减刑事宜,由执行机构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报告。人民法院将组织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将依法裁定予以减刑。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进行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将无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进行减刑的周期通常需要不少于两年的时间。同时,针对被判处五年及以上以及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相关规定亦有所区别。此外,减刑的实际执行期限还须遵循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谨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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