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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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我国均受法律严惩。根据相关法律,组织卖淫者通常会被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及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徒刑及罚金;若行为极其严重,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请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介绍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怎么处罚

一、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怎么处罚

在我国,组织卖淫罪指的是为实现一定性质的单方面利益而进行组织、策划、指挥、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标准

1.对于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主体,他们通常会被判处五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刑事罚金

2.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为恶劣,将会面临徒刑十年或以上,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罚

3.如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极其严重,其将可能被判以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构成条件

构成本罪所需具备的要件包括:首先,侵害的客体主要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次,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则为实际操作了介绍他人进行卖淫的事情;第三,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地意识到自己正在从事的是介绍他人卖淫的活动,且清楚明白这样的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希望或者期待这种结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过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犯有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追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组织卖淫活动的犯罪分子,通常会被处以五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数额的罚金;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更加沉重的罚金惩罚;倘若其行为极其恶劣,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加罚金。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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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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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 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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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改成介绍卖淫罪,会被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要看具体案情,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或缓刑,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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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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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 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 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 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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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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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
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歌厅的经营者更有可能成立介绍、容留卖淫罪。所谓的介绍、容留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对于介绍、容留卖淫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出,介绍、容留卖淫罪法定刑明显低于“组织卖淫罪”。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卖淫罪则是指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与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在表现上具有重合性,均为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保证并促使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者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罪的中容留仅仅是卖淫活动的一种辅助性的行为,提供协助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尽管实践中,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协助者会向卖淫或嫖娼人员索取一定的经济回报,但其本质上对卖淫嫖娼活动并未进行任何的干预,特别是对卖淫人员没有进行组织行为。如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并要求卖淫人员按卖淫次数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行为是容留卖淫罪的容留行为。而数名卖淫人员要求在某旅馆从事卖淫活动,旅馆经营者表示同意,但要求卖淫人员服从其安排,按其要求的时间、价格或次数等条件进行卖淫的行为则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简而言之,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主要应分析认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者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干预并形成了对卖淫人员在实际上的控制效果。
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控制他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建立有效的卖淫组织后通过调遣、指挥卖淫人员到分散、不固定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另一种是专门为其他卖淫组织或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人员的行为。该情况是随着组织卖淫活动的猖獗,一些组织卖淫集团进行分工而形成的。表面上看,组织者虽不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其行为已经成为其他卖淫集团组织卖淫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先决行为,其性质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的行为特征,对组织者不应仅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或者未遂犯。
容留卖淫罪在实践中同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允许卖淫人员在其住房或营业场所(含汽车)内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旅馆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明知卖淫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而予以收留或提供便利;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设立专门的场所提供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常见的是行为人以开办按摩店、足浴店等名义收留卖淫人员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都以在固定场所实施组织或容留卖淫活动为常态。实践中,认定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的问题有一定的难度,其认定的关键是要把握理解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组织行为,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特征。换言之,在表现上区别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需要厘清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容留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一般不存在任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尽管现实中容留人员会向卖淫人员要求的一定的经济回报,按次收取费用或者按卖淫所得比例收取费用则在所不问,但容留人员并不过问卖淫人员是否自愿从事卖淫,不参与卖淫价格的商定,不强制要求卖淫人员必须在其场所内从事卖淫,在卖淫人员不愿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时不加以强制干涉。即收留人员对卖淫活动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对卖淫人员而言是为其提供一种协助性活动。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严密的组织(控制)与被组织(控制)的关系。虽然在组织形成之初,不要求组织者以强迫手段将卖淫人员组织、集中起来,但一旦卖淫人员主动或被动加入卖淫组织中后,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要服从组织者的统一管理。一般地,被组织的卖淫人员无需主动进行卖淫,而是由组织者接触嫖娼人员后,根据嫖娼人员的选定或组织者的统筹安排后确定卖淫人员中具体进行卖淫的人员。卖淫的定价由组织者确定,卖淫所得由组织者统一收取支配。特殊情况下,卖淫人员可以自愿加入或者离开卖淫组织,但其在参加组织后进行卖淫活动期间需服从组织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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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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