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不可先行展开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在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完结并确认最终结果后方能提出民事方面的诉讼请求。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CriminalAssociatedCivilAction),即是允许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同步解决由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从而实现诉讼活动的一体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案件未立案前能否调解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诸多刑事案件均具有达成和解的可能性。而一旦刑事案件得以实现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签署和解协议之后,便可启动撤销程序。在此过程中,若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经过审慎评估后将做出不起诉处理,并启动案件撤销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在处理有关刑事事情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禁止在刑事案件正式审理和判决完成之前启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形式让司法机关可以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对由于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经济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同步处理,从而达到审判及执行一站式服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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