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般的规律,员工在辞职时并无义务付诸违约金之举。
然而,若员工违反了相关服务期限的规定,就应有责任按照事先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所谓违约金,即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在未遵守或者未能完全履行该合同约定承诺之时,依照合同所指定的内容,以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对其违犯行为所应承担责任之承担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内解雇与到期不续约有什么不同
关于合同期满未续约与辞退之间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期满未续约仅限于当事双方在原定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新的合同;
其次,若员工主动表示不愿续签,则其将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系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辞退,它通常是指当事人因某种原因而不得不离开现有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根据具体情况对劳动者给予适当的补偿、赔偿,甚至可能无需作出任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通常情况之下,雇员在离任之时并不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之义务。然而,若雇员违背了关于服务期的条款和条件,他们便有必要依照契约中的详细规定,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所谓违约金,乃是指合约双方中一方在无法全面或者完美地遵守合同中所约定事项的情况下,按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金钱,以此来承担其因违约而应负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