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名字不一致怎么办
1.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中,贷款合同上填写的借款人姓名应当与购房合同中的购买方姓名保持一致。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允许两份合同的姓名出现不一致,例如若借款人为独立履行还款义务有所困难或者其偿债能力无法单独承担时,他们可邀请父母或者直系亲属为其提供担保,在此情况下,购房合同中仅需注明购买者之名,而贷款合同中则需同时列明有关人等及其本人的姓名。除此之外,无论是何种情形,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签名务必保持一致。针对楼上提及到的由母亲成为共同还款人的情况,无论购房合同还是贷款合同均须添加母亲的姓名。
2.原则上,如果借款人身具符合条件的收入水平,那么他/她便无需母亲提供额外的还款能力证明。然而,银行之所以要求母亲提交社保证明材料并非是为了验证其将来的还款能力,主要原因应聚焦于其户口并非北京市本地户口,而是来自外省市。目前,国内法律政策明确规定,非京籍人士在北京购置房产时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供至少一整年内的缴纳税收或者社保证明以证明其在本地拥有居住权以及相应的工作年限。
3.当涉及到贷款业务之初,购房合同上所有签署人员均需出示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婚姻证明三项重要资料;
至于还款证明文件,诸如收入证明等等,除非借贷双方中有一方具备独立还款能力,否则均必须按照要求予以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贷款合同和预售合同没给,如何维权
首先,银行通常都会保留相关的档案记录,借款人可以借此机会向该银行申请调阅,或将此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来证实相应的借贷行为已发生过。
其次,如果贷款合同不幸遗失,借款人可前往办理该业务的银行机构,请求银行为其提供一份原始合同的复印本即可。当向银行提出申请获取合同复印件时,仅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便可顺利完成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时,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姓名应与购房合同中所载的购买方保持一致。若遇特殊情形,经特别许可后,亦可在贷款合同中加入担保人之姓名。而购房及贷款合同上的签署必须保持一致性,若母方担任共同还款人的角色,其姓名须同时出现在相关文件中。 2.在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过程中,如果其满足相关条件,则无需母方提供还款能力证明。然而,由于该借款人并非北京户籍居民,因此需要提交社会保险证明来证实其在北京居住以及工作的年限。 3.在贷款业务的初始阶段,购房合同的签署者需向银行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婚姻证明等资料。此外,还需按照规定提供还款证明,例如收入证明等,除非其中一方具有独立的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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