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0岁以上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对于年龄达到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误工费用事宜,应依照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收入现状加以判定。若受害者具备稳定收入来源,则误工费用将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作为衡量标准进行计算。而如受害者未能提供其稳定收入相关证据,则可依据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情况进行核算;倘若受害者亦无法提供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有力证明,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之相似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估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60岁以上人员可以签订什么合同
用人单位在雇佣年满60周岁的在职人员时,倘若此类受聘者已初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双方应依据实际情况签订劳务合同事宜,其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劳务合同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公司名称等重要信函;
其次,正式确定劳务合同中具体规定的薪资以及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项目;再者,针对合同协议中双方所允许的权力和应尽的职责应予以明确体现;
最后,要针对因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而致使另一方产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说明。
此外,该劳务合同还需同时注明如有违约行为,应根据何种标准进行违约金的支付,以便维护劳务合同的权威性及公平性。本案中所提及的劳务合同,是指以特定的劳力形式向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型民事活动,是交易双方在民主商讨且充分尊重对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协定的劳务提供及成果分配合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说,其所能主张的误工费用应当基于其真实的误工时间及实际的收入状况来加以确定。倘若受害者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便可以根据其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具体数额进行计算。若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那么便可以参考受害者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作为依据来计算误工费。如仍然无法证实收入情况的话,亦可参照受害人所在地的法院在上一年度发布的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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