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雇主建立就业关系后,当雇佣合约期满且未能延续时,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是由雇主方终止这份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则必须向受聘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即按照雇员为公司服务的年限来计算,每年需支付一个月的薪资);
其次,如果雇员的工作表现符合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标准,然而雇主却没有继续与其签署新合约,这就被认为是违反了劳动法,因此雇主要向受聘者支付赔偿金(同样按照服务年限计算,每年需支付两个月的薪资);
最后,如果是由受聘者自己决定不再续约,那么雇主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除非雇主能够保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而受聘者仍然拒绝续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一些情况下,单位没有义务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无法进行索赔。该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雇主有责任与劳务工签署无固定期限之劳资协议。
然而,若劳动合同系第三次连续续约时,那么雇主有义务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至于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的赔偿事宜,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雇主和劳务工也可以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雇佣合约期满之际,可能会面临三种情形:首先是雇主有权选择终止该协议,但在此之前,必须按照雇员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补偿金;其次,如果雇主要求终止合同且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新协议,则视为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规,需要依法支付双倍补偿金给雇员;最后,若雇员拒绝续订该协议,那么雇主原则上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除非雇主能够保留或者提高原有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并且雇员仍然不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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