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这是完全可行的。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应该以何种方式来通知债务人有关的债务转让事项。因此,无论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还是采用其他不同类型的方式进行通知都是被允许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选择使用公告的形式来进行通知。公告实际上是一种推定行为,它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强制性的效力,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认为债务人已经收到了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
然而,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告通知这种形式的运用应当严格把控。通常来说,只有当债务人数量众多或者债务人的居住地址不详,以至于无法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有效通知时,才会考虑采用公告的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登什么报报通知债务人无效
债权转让须尽到告知债务者之责,否则将导致交易无效。在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受让方享有与此项债权相关联的附属权利,但仅限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益除外。同时,对于原债权人享有之抗辩权,债务人同样有权向受让方提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明确规定债权人需向债务人发出债务转让通知的确切方式,因此,任何形式的口头、书面以及其他与之相符的方式皆可适用。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可以考虑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此种方式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需要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加以尊重和维护,必要且合理的情况下才能采纳这种通知方法,例如债务人所在之处众多或者相关信息不详以至于无法通过其他常规途径进行有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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