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登报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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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明确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的具体方式,因此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均可。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公告通知,具法律效力,但应保护债务人权益,仅当债务人众多或地址不详无法有效通知时方可使用。
债权转让登报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一、债权转让登报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毫无疑问,这是完全可行的。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应该以何种方式来通知债务人有关的债务转让事项。因此,无论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还是采用其他不同类型的方式进行通知都是被允许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选择使用公告的形式来进行通知。公告实际上是一种推定行为,它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强制性的效力,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认为债务人已经收到了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

然而,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告通知这种形式的运用应当严格把控。通常来说,只有当债务人数量众多或者债务人的居住地址不详,以至于无法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有效通知时,才会考虑采用公告的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登什么报报通知债务人无效

债权转让须尽到告知债务者之责,否则将导致交易无效。在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受让方享有与此项债权相关联的附属权利,但仅限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益除外。同时,对于原债权人享有之抗辩权,债务人同样有权向受让方提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明确规定债权人需向债务人发出债务转让通知的确切方式,因此,任何形式的口头、书面以及其他与之相符的方式皆可适用。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可以考虑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此种方式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需要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加以尊重和维护,必要且合理的情况下才能采纳这种通知方法,例如债务人所在之处众多或者相关信息不详以至于无法通过其他常规途径进行有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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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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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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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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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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