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领取婚姻证明之日起,若进行离婚程序,男方婚前所支付的彩礼一般无需返还。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在婚前行使的这一种付款行为往往被视作对女方的单方面赠予,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的约定,这笔彩礼才会归到女方的个人财务之中。
然而,如若双方未能顺利完成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真正开始共同生活;亦或是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导致其自身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那么当女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充分的支持与认可。
2、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将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登记后给的嫁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在领取结婚证书以后,女方父母给予款项作为嫁妆,若该笔赠予明文规定为单方面赠予女儿的财物,则此部分现金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2)反之,若赠予过程中并未特意注明其专属性,那么这部分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物,在婚姻破裂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刻,男方亦有权对此部分资产进行要求分割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自领取人生中重要的结婚证书之日起,男方为婚姻支付的彩礼通常被视为一种赠予行为,这部分款项无需归还,视为是女方独享。然而,若双方未能成功办理结婚手续,或者共同居住的时间尚未达到法定界限,以及男方因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扰时,女方享有索回款项的权利,且其请求往往会得到司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在涉及到离婚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各方对于共有财产的分配方案应以平等协商为主导,如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始终秉持保护未成年人、女方及无过失一方合法权益之原则进行最终裁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