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的情形有哪些
当涉及到物权的善意第三方时,有两种特殊情形允许所有权人行使请求权,即在不动产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或者动产并未实际交付至第三方手中的情况下,即便该第三方为善意取得,所有权人仍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关财产;而若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且确认该第三方确属善意,则所有权人将无法追回该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第三人购买了赃物会被抓吗
赃物被善意第三方买下,并不必然导致其遭受法律惩处。
然而,若善意第三方明确知晓所购物品为赃物,则其购买行为便构成违法行径。在大多数情况下,善意第三方购置的赃物将依据善意取得法原则进行处理。这一过程中,警方需对实际状况及购买之初衷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在涉及到善意第三方物权的问题上,有两个特定条件下允许所有者进行追讨:一是对于不动产而言,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是对于动产来说,尚未实际交付给受让人。即便第三方已获得对标的物的善意占有,所有者依然有权提出相应请求,请求取回其合法权益。然而,如果相关的过户手续已经顺利完成,并且第三方是基于其合理信赖而非恶意行为获取了标的物,所有者将无法对此采取任何行动以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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