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患有精神疾病者(包括限制性精神疾病及全然性精神疾病)而言,他们在不同情境下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往往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复杂程度。例如,对于部分限制定义下的精神病患者,若其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实施了特定行为,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需要对这些行为负责,并且在情节较为严重时,甚至可能被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
然而,当这类患者处于疾病发作期时,他们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却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至于那些全然性精神疾病患者,他们同样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仍需承担起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精神病犯罪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者患有精神疾病这一问题,企业能否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以具体问题为出发点进行详实分析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如劳动者清楚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已经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有所关注,而劳动者故意隐藏此疾病状况,形成了虚假陈述,符合法律条款中所描述的利用欺诈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以不正当手段建立劳动合同视为无效一节的相关规定,依法宣告解除与该名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
其次,对于进入用人单位之前尚未患有精神疾病,但在雇佣过程中发现患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亦需依照具体细节做出恰当处理。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劳动者于试用期期间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试用协议中的内容,以行为不当为由解除与该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劳动者是在试用期结束之后才出现精神疾病,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相关的医疗期制度。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出于任何目的随意解雇该名劳动者。
最后,当医疗期结束之后,如果确认该劳动者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名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对于患有各种精神疾病的人群而言,其在不同情境下的民事法律责任须视具体状况而定。部分受到限制定义的精神病患,虽然在理性正常的状态下有可能做出行为且应负相应责任,当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时甚至会判定为"蓄意伤害罪";然而,若在病症发作期内,则病情严重者不负责任,取而代之的是,法定监护人将背负起相应的民事法律义务与责任。至于全然性精神疾病患者,同样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其法定监护人却需负责处理和解决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