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的嫁妆是否是归女方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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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方婚前准备的嫁妆通常视为其个人财产,女方有索回权。 根据我国法律,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指定财产、个人生活物品及其他特定财产均属个人所有。因此,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离婚后女方的嫁妆是否是归女方所有

一、离婚后女方的嫁妆是否是归女方所有

通常而言,女方在婚礼之前准备的嫁妆都应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属女方全权掌控。因此,如有必要,女方有权索回自己的嫁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财产将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2)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后依法所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3)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

(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后女方探视时间要求多久

关于探望权之行使时光,通常情况下,法庭将作出裁决,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在每月的特定星期或者双周内的某一具体日期享有探望之权力,亦有可能设定一至两天的探视期间。

然而,若另一方履行探望权利时对子女成长发育带来显著不利影响,或是年龄未满十周岁的儿童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另一方之探访,则有权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暂停该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以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女性在婚姻之前准备好的嫁妆,这往往被认定为纯粹属于她个人的财产,女方依法享有索回这些财物的权利。依据我国现行的法令规定,每个人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者赠予专指给某个人的财产、个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物品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都被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嫁妆是完全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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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嫁妆属于婚前财产吗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二、离婚时嫁妆和彩礼如何处理女方的嫁妆:如果是在你们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在你们结婚登记以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女方父母对你们夫妻的赠与,属于你们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男方的彩礼:结合你的情况和我国现有法律看,这个彩礼是不能要回的,这个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你对女方父母的赠与,这个财产与你们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关系,不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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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嫁妆的含义
  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是给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专为女儿婚后准备的。嫁妆多少也视地区及家庭财力而异。我国旧时嫁妆大同小异。在山西民间,民俗讲究有合欢被、对枕及柜、箱、梳妆台等等,目前送洗衣机、冰箱等电器者为多。有些富裕人家甚至把生活用品统统备齐,称“半房嫁妆”,如果嫁妆包括全部生活和生产所需者,则称“全房嫁妆”。
  
二、离婚时嫁妆如何处理?
  目前,我过还没有统一的立法,现在一般的处理方式认为嫁妆是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通过上面内容的讲解,我们知道目前我国尚未对嫁妆有过统一的立法,而实践中通常认为嫁妆是赠与行为,此时就需要区分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两人的赠与,然后才能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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