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相关条款,特别提示于您以下关于违章建筑实施行政处罚的时效性事宜:
如若违章建筑得以在两年之内未曾被有关部门所察觉,便会视作行政处罚失效处理。而这个规定主要依据于该法典中的第二十九条。
然而,特定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呈现出持续不断或者连续发生的态状,那么从其行为终止的那一刻起,才会开始计算追诉时效。换言之,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那么将不会再予以行政处罚,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述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进行计算;而对于那些具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则应自行为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
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皆可判定为违章建筑:
(一)占据了本应作为公众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者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空间;
(二)未能依照获批制定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的建筑;
(三)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改建、加盖的建筑;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个人自用宅基地未经许可转让所兴建的建筑;特别是位于特区内且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居民社区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未经许可转让所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个人自用宅基地的违规建设行为,其违背了城市规划的要求,或者所建设规模超过了政府部门规定的最高限制;
(六)擅自更改工业厂房、住宅以及其它建筑物的原本使用用途的建筑;
(七)超过期限尚未被清拆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国家相关立法、法律及法规中关于违法建筑处理规定的其他建筑项目。
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类: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整改、暂时搁置处理以及暂时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若违法建筑在历经两年仍未被相关部门察觉,此时相关的行政处罚自会失去效力。至于对那些持续性或者是连续性的侵权违法行为,它们的追究时效应从相应的犯罪活动停止之日开始进行计算。同时需要注意,这个时效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那一天算起的。而对于那些处于持续或是连续状态下的非法行为来说,其追究时效则应该自这些行为结束之后的那天开始计算。在经过两年的时间还没有被发现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将会自动放弃行使行政处罚权,除非法律有其他额外的规定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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