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只写女儿的名字可以吗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房产证上完全可以登记上子女的姓名。不论该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只要符合条件,房产证均可如实记录其名字。
然而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在此过程中有四个关键问题需引起关注:
首先,若决定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可采取继承、赠与或买卖等三种不同方式予以实现。然而无论是何种途径,均须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所拥有的房产不得进行买卖交易,亦无法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因此,在购置房产时,父母仅能以全额付款的形式购入。如日后欲将房产转让他人,则需待子女成年后方能进行交易;
再次,当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无权擅自处理其房产。若父母希望对房产进行处置,必须获得子女的书面授权同意。当然,若子女成年后未能尽到赡养责任或严重侵犯了父母权益,父母仍有权保留购房时的出资凭证,并有机会收回房产所有权;
最后,在房产证上登记子女姓名,将会占用子女的购房资格,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父母的购房名额。部分城市甚至将未成年子女所持有的房产纳入家庭房产套数计算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房产证只写一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归谁
需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详细深入的剖析与妥善处置。若在婚前阶段,其中一方独自承担购房费用,那么在房产证上仅记载其单独姓名的情况下,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无论房产证上是否记录了单方或双方的姓名,均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依据平等协商的原则予以分割,如协商无果,可诉诸法律裁决;若双方在购买过程中均有出资,按照共同财产的性质,应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对房屋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产证上可登记子女的姓名,然而,需要特别指出,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地产财产不能进行销售或者抵押贷款,仅能以全额现金支付的方式购得;当子女成年之后,其父母并没有权利未经子女同意而擅自处置该房产,必须得到子女的明确授权才可;如果子女违背了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或者实施任何侵犯行为,其父母有权撤销、收回复归其所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房产证上登记子女姓名有可能会影响到他们未来的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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