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不愿意交社保怎么办
倘若员工不愿意参加社保体系,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其展开深入的对话,清晰阐述社保福利的关键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有权依循相关法律法规,代收并代付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有责任在雇佣员工的次日起整整三十日之内,替他们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及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员工不愿意签合同但又不离职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法规,申请劳动仲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劳资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有权利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起调解请求;若调解无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可选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当事人若是不满意,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如果遇到员工抵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雇主便具有参与对话、向其解析社会保险所具备的深远意义以及依法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缴纳部分的义务和权力。企业必须在正式聘用员工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进行相应的缴费操作。这不仅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关键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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