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第二套房怎么认定
在对第二套房产的判定上,主要依据如下标准:若借款人曾经通过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尚未偿还完毕,那么在此情况下再申请贷款购买房产将会被判定为第二套房产;若借款人个人名下拥有两处房产且均采用商业贷款方式抵押,其中一处在已经偿还结束的情况下,而另一处仍在还款中,那么在此状况下再申请贷款也会被评定为第二套房产;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结婚前曾使用商业贷款进行购房,而另一方则在结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婚后希望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贷款,并且在该笔贷款尚未偿还完毕的情况下,同样会被判定为第二套房产。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买第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购买第二套房产是可以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然而,如若借款人在购买首套房产时,同样选择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且该笔贷款尚未全部偿清的话,那么在购买第二套房产时,便无法再次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购房资金来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对申请人第二次购置房产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时,我们会优先关注并考虑以下几个关键性要素:首先,如果申请人为已经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尚未完全偿还完毕,那么在此基础上再申请贷款购得新房就应被认定为第二次置业行为。其次,若申请人在其名下拥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已偿还完所有款项,另一处仍在按揭还款过程之中,对于此种情况再次向银行提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亦可被判定为第二次置业行为。最后,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结婚前曾使用商业贷款购置房产,而另一方则选择通过公积金贷款来完成购房交易,婚后两人共同申请贷款且尚未全部偿还完毕,同样可以被视作是第二次置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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