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不租了支付2个月违约金如何处理
在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要求支付两倍于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明显是极不公平和不妥当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约赔偿金应严格遵循以实际经济损失为上限的原则进行设定,且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若超出实际损失金额的30%,则被视为过高,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因此,要求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房子不租了押金可以抵房租吗
若押金用以抵消部分租金事宜经过出租人授权许可,那么这样的做法乃可行。
然而,倘若没有得到出租人授权同意,押金将无法用于抵扣房租款项。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或第三方需将一定数量的金钱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便在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实现对债务人所交付之押金的优先受偿。反之,倘若债务人按照协议约定完全清偿了债务,那么其所交付之押金即可作为货物价格支付方式,或是被原数退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提前解除租赁协议并索求两位数的剩余租金作为对于违约行为的赔偿,这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违约赔偿的数额应当以实际经济损失为上限,倘若超出了实际损失金额的30%,便属于偏高,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倘若要求支付高达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这无疑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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