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对于某些案情过于错综复杂,或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若遇到了极为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适合进行审判,那么就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批准,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而如果该犯罪行为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层面,并且取证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困难,那么经过省级检察机关的批准或者决定,也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怎么处理
根据检察院所下达的批准逮捕令,对涉案嫌犯实施逮捕措施,被羁押人员可置于看守所中。公安部门需在执行逮捕之后的24小时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嫌犯开展首次盘询。如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逮捕嫌疑犯,应立即解除其羁押状态并向其颁发释放证明文件。同时,公安机关务必对该案件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被告人被依法批准逮捕之后,应当在两个月之内提出公诉。然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复杂或者侦查难度较大的案件,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批准,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十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极个别重大且复杂的案件,由于其并不适宜进行长期的审判,有必要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申请,以获得更长时间的延期审理。另外,如果案件涉及到广大社会群体并存在取证困难等问题,经过省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同样可以将公诉期限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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