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判决书正式宣告生效之后,执行申请人有整整两年的时间向法院进行申请。这样的申请期通常被称为执行时效。执行时效的起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在一般的普通情况下,若在法律文书中有具体规定了履行期间,那么这个执行时效就应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算起;换句话说,就是判决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的那个日期。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律文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间,那么这个执行时效就应该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所谓强制执行,便是在执行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之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强制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所明确列出的具体执行内容,强制要求民事义务人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从而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的一种重要手段。
关于执行时效的计算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同时,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以及中断,都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此特别提醒,上述规定中的期间,是从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的;而对于那些法律文书中规定分期履行的,则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至于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那便应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是否会执行股东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并不包含公司股东这一因素,主要原因在于公司作为独立的实体,享有独自的财产所有权,并须凭借自身所有资产来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股东股份事宜时,其他股东具备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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